循环贸易的终局:从6000万纠纷看穿透式监管十年变迁

亲办案例:(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 / (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  |  标的额:约5975万元  |  审理法院:北京一中院 → 北京高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姜山律师(被告方代理律师)

目录

  1. 一、一笔5975万的钢材买卖:合同背后的真相
  2. 二、四方循环交易结构:谁在操盘?
  3. 三、四级法院的裁判逻辑
  4. 四、穿透式监管的十年演进
  5. 五、2026新规下的实务应对
  6. 六、穿透式审查的识别清单

一、一笔5975万的钢材买卖:合同背后的真相

2012年8月,央企A公司与B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分公司采购特种钢材3970吨,合同总金额59,755,889.83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开具国内信用证,向B分公司全额支付了5975万元。然而,合同约定的90天交货期届满,B分公司一吨钢材都没有交付。

A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597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付了全款,被告没交货,原告要求退款。但在法庭上,一个隐藏在四份连环合同背后的交易真相浮出水面。

二、四方循环交易结构:谁在操盘?

经过审理查明,这笔看似简单的钢材买卖,实际上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四方循环交易:

交易链条:

C公司 → A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华凯尔付20%预付款约1195万元)

A公司 → B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材付全款5975万元)

B分公司 → D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大冶付全款约5956万元)

D公司 → C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同发付全款)

资金最终回流至C公司,华凯尔使用一段时间后将80%尾款回流向A公司。

关键人物是蒋某——C公司和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整个循环交易由其一手策划并具体经办,C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执行。

整个交易过程中,除了极少部分实物交货外,均以开具发票作为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发票流转顺序与资金流转顺序完全一致:华凯尔开票给同发,同发开票给大冶,大冶开票给中材,中材再开票给华凯尔——形成一个完整的发票闭环。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什么?正如B分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上述主体间的交易从形式上看貌似连环买卖交易,但绝大部分资金及票据流转并不涉及货物实际交付,其真实目的是为C公司获取A公司资金的使用权,并在一段时间以后还款付息,故实质为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融资借款。"

B分公司只是C公司与A公司以买卖合同之名行借款之实的过桥主体。

三、四级法院的裁判逻辑

本案经历了四级法院的审理,裁判路径非常清晰:

2013年 北京高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88号民事裁定,首次认定本案"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为企业间因融资而发生的纠纷",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 北京一中院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向A公司释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企业间融资借贷)与A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买卖合同)不一致,A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A公司明确答复不变更。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核心裁判理由:A公司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判决方式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二审不能直接就企业借贷纠纷进行审理,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最高法院明确:虽然A公司在庭审中有"即使是融资合同,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返还货款"等陈述,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的变更提出明确、具体的申请。将"返还货款"改为"返还合同款",仍是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法院认定的融资借贷法律关系。
穿透式解读:本案的裁判逻辑展示了司法穿透审查的三个层次:
(1) 定性穿透——从买卖合同穿透到融资借贷关系;
(2) 程序穿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请的后果;
(3) 责任穿透——融资借贷关系中各方的责任如何界定(本案因诉请问题未进入实体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A公司在庭审中曾承认"事实上形成了融资的情况,这个我们不否认"、"本案是因为华凯尔假借与中材的贸易进行融资,中材是希望有真实的贸易,被华凯尔利用了"。但法院认为,承认事实不等于变更诉请——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买卖合同,而非融资借贷。

四、穿透式监管的十年演进

本案发生在2012年,那时"穿透式监管"还不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法院对循环贸易的审查,完全依赖于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审查合同文本、资金流向、当事人陈述,最终穿透合同表象认定交易实质。

十年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穿透式监管已经从司法端延伸到行政监管端,形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管体系。

时间文件核心内容监管维度
2012年司法实践法院通过个案审查穿透合同表象,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司法穿透(单一维度)
2022年国资委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央企虚假贸易专项整治行动行政检查
2023年"十不准"(74号文)严禁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货权不清贸易等十类行为行为规范(合同维度)
2026年46号令央企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虚假贸易列为追责重点领域责任追究
2026年2号文(穿透式监管指导意见)数据穿透+资金穿透+合同穿透+物流穿透+税务穿透五维联动(全方位)

4.1 2023年"十不准":从合同维度封堵

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74号文),明确央企贸易业务"十不准":

第一条就是"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禁止以贸易名义开展融资活动,禁止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融资。

其他关键条款还包括:不准开展空转走单贸易、不准开展货权不清的贸易、不准开展未经审批的贸易、不准开展超出经营范围的贸易等。

如果"十不准"在2012年就已施行,本案中的四方循环贸易模式将直接被识别为违规行为,不需要等到纠纷发生后再由法院穿透认定。

4.2 2026年46号令:终身追责的威慑

2025年11月,国资委以第46号令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核心变化:

(1) 从"试行"到正式:2018年试行的37号令被正式版46号令取代,效力层级提升。

(2) 终身追责: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即使已调离原岗位或退休,仍可追究责任。

(3) 虚假贸易列为重点: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走单贸易等虚假贸易行为被明确列为违规追责的重点领域。

(4) 五级追责标准:根据违规情节和资产损失金额,追责处理从批评教育、责令辞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4.3 2026年2号文:五维联动穿透

2026年1月,国资委同日发布1号文和2号文。其中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的"五维联动"穿透,是对本案所涉问题的全面回应:

监管维度本案中对应的问题2026新规下的监管手段
数据穿透四份合同金额高度关联(均约3970吨/5900-6100万元),但交易系统数据未打通打通各业务系统数据,统一数据标准,跨系统自动比对交易异常
资金穿透资金形成完整闭环:华凯尔→中材→大冶→同发→华凯尔实时追踪资金流向,自动识别资金闭环和空转贸易
合同穿透四份合同文本规范、条款完整,但交易实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穿透合同文本,审查交易实质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物流穿透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一致(中远飞云库),但实际无货物交付核验仓储物流数据、运输轨迹,识别"走单不走货"
税务穿透四方循环开具发票,发票流与资金流方向一致但与货物流脱节比对发票流与资金流、货物流是否匹配,打击虚开发票
关键对比:2012年,法院需要经过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历时四年)才能穿透合同表象认定交易实质。如果适用2026年的五维联动监管,这个循环贸易结构在交易发生的当下就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并预警。从"事后司法救济"到"事中实时监控",这就是十年间监管范式的根本转变。

五、2026新规下的实务应对

对央企/国企的建议

(1) 建立贸易业务穿透审查机制。在签约前对交易对手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进行穿透调查。本案中如果A公司在签约前对华凯尔、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核查,就会发现蒋某同时控制华凯尔和同发两方——这本身就是循环交易的重大预警信号。

(2) 货物流管控不可缺失。五维联动中,物流穿透是最直接的识别手段。如果每一笔贸易都有真实的入库、出库、运输、验收记录,循环贸易就无从成立。本案中"以发票代替交货"的做法,在2026年的监管环境下将直接触发异常预警。

(3) 关注关联交易和资金闭环。如果发现交易链条中出现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方主体,或者资金最终回流至交易链条的起始方,应立即启动内部审查程序。

对通道方/过桥方的建议

本案中的B分公司和D公司就是典型的"通道方"——在循环贸易中充当中转环节,不承担实际交易风险,仅赚取通道费用(或根本不赚取费用)。

在2026年的监管环境下,通道方的风险急剧上升:

(1) 46号令的终身追责不仅适用于决策者,也适用于执行者。即使通道方只是"配合"走单走票,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仍可能被追责。

(2) 刑事风险:如果通道方明知是融资性贸易仍予以配合,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风险。

(3) 民事风险:即使通道方在纠纷中胜诉(如本案),但诉讼成本高昂(一审+二审诉讼费各35万元),且承担着声誉风险和监管风险。

对律师的建议

(1) 诉讼策略的精细化。本案中,A公司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是败诉的直接原因。如果A公司在法院释明后及时变更诉请基础为融资借贷关系,案件将进入实体审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这提示我们:在面对法院的法律关系定性时,要冷静评估——坚持不变更不一定是最优策略。

(2) 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2026年新规体系下,律师的业务重心应从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代理,前置到交易结构设计阶段的合规审查。帮助客户识别循环贸易风险、设计合规的交易架构、建立内部风控机制,比打赢一场诉讼更有价值。

六、穿透式审查的识别清单

基于本案的亲办经验和2026年监管新规的梳理,以下是识别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的核心清单:

序号风险信号本案体现新规对应
1交易链条闭环四方签订内容高度相似的连环合同资金穿透+合同穿透
2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方主体蒋某同时控制华凯尔和同发数据穿透(关联关系核查)
3资金形成闭环回流华凯尔付20%预付款→中材付全款→资金最终回流华凯尔资金穿透(实时追踪)
4无实际货物交付仅以发票作为交货凭证,走单不走货物流穿透(仓储运输数据核验)
5发票流转与资金流转一致但与货物流脱节四方循环开票,发票流与资金流方向完全一致税务穿透(三流比对)
6交易缺乏商业合理性华凯尔为何要通过中材、大冶、同发三方中转才能采购钢材?合同穿透(商业实质审查)
7合同金额与实际业务规模不匹配单笔交易金额近6000万,无合理的贸易背景支撑数据穿透(异常交易筛查)

这七项风险信号,在2012年需要法院通过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才能逐一查明。而在2026年的五维联动监管体系下,其中大部分可以在交易发生的当下被系统自动识别。


从5975万钢材买卖到四方循环融资,从北京高院首次穿透定性到最高法院驳回再审,这个案件浓缩了中国司法对循环贸易审查方法的演进。十年后的今天,穿透式监管已从法院的个案裁判上升为国资监管的系统工程。对于参与贸易业务的企业而言,真正危险的交易不是没有合同的交易,而是合同齐全、发票规范、资金流转有序,但实质上是资金空转的交易。

作者简介

姜山律师,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MBA,执业证号14201200910707313。入选司法部、全国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服务方向:欧美地区。专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涵盖国际仲裁、交易结构分析、企业危机处理、跨境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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