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0万究竟是退股还是还债?——穿透交易结构的资金定性之争

股权转让款 vs 民间借贷还款 |(2022)鄂0106民初18569号 |(2023)鄂01民终25131号 | 一审全胜、二审调解确认

案例索引:(2022)鄂0106民初18569号 |(2023)鄂01民终25131号 |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杂商事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合同文本,而是交易真实目的。当一笔1650万元的资金,既可以被解释为"偿还借款",也可以被解释为"退还投资款",法院如何穿透资金流向、锁定交易实质?本案给出了一个教科书式的证据链分析样本。

一、交易结构:一套协议,两层法律关系

2017年6月,A集团公司与B科技公司共同出资3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C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5%和45%。A集团委派董事长和3名董事,B科技委派总经理和2名董事。合资公司实际上由B科技方全面负责经营。

2020年10月,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核心条款包含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股权转让。A集团将其持有的55%股权(对应1650万元实缴出资)以1650万元转让给B科技。转让完成后,B科技持有C公司100%股权。

第二层:债权确认。各方确认,C公司尚欠A集团3924.39万元,分三期还清(2021年2月28日前1000万、4月30日前1000万、6月30日前1924.39万),逾期任一笔则全部加速到期,按年利率7%支付违约金。B科技和实际控制人黄某对C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套交易安排的精巧之处在于:A集团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经营,但通过债权确认保留了资金回收路径。1650万股权转让款和3924万借款,分别由不同的义务主体承担——前者是B科技,后者是C公司。

二、争议焦点:1650万的性质之争

协议签订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C公司向A集团转款合计1650万元。这笔款走的是C公司的经营账户——不是B科技的账户。

2022年4月8日,A集团与B科技通过股东会决议,将C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减至1350万(减去A集团原持有的1650万),A集团完全退出。至此,股权转让在法律形式上完成了"路径转换"——从"受让方付款"变成了"目标公司减资退款"。

后续C公司继续向A集团还款(1400万+932万),但剩余1592万余元未付。A集团起诉追讨。

对方的答辩策略:1650万不是退股款,而是偿还3924万借款的一部分。如果这个主张成立,意味着C公司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甚至多还了。A集团的债权基础将被彻底瓦解。

1650万到底是退股还是还债?这笔资金的法律定性,成为整个系列案件的核心争议。

三、证据链:法院如何穿透资金性质

武昌区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堪称证据链分析的典范。法院没有依赖单一证据,而是通过三个独立的证据节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节点一:付款账户特征。1650万的6笔转款中,有4笔使用的是"新文星辉创公司"银行账户——而此时C公司尚未更名为新文星辉创公司。这说明付款主体与当时C公司的法定名称不一致,该笔付款与正常经营性还款存在区别。

证据节点二:2021年12月31日询证函。A集团向C公司发送询证函,C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函件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C公司尚欠A集团25243896元。计算方式:3924.39万 - 1400万 = 25243900元。1650万没有被计入已还款。

证据节点三:2022年3月29日还款承诺函。C公司和保证人黄某共同向A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25243896元,并承诺分期偿还。所附还款明细即为1400万的部分。1650万同样没有被计入已还款。

这三个证据节点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付款时的账户特征显示该款项性质特殊 → 付款后近一年内,各方多次确认债务金额时均未将其计入 → 直到纠纷发生,对方才突然改变说法,主张该款项是还款。法院的逻辑清晰而有力:当事人自己的后续行为,构成了对该款项性质的最有力自认。

四、裁判结果:一审全胜,二审调解确认

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1650万元并非向A集团归还的借款,而是退还给A集团的投资款。C公司已归还借款金额为1400万+932万=2332万。判令C公司偿还本金15923896元及违约金,B科技和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确认:经抵销后,C公司尚欠本金15456189.95元,分五期至2025年6月30日还清,B科技和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两名亲属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如任何一期违约,A集团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全部剩余债权及违约金。

五、穿透式分析:交易结构中的真实意图

回顾整个交易过程,1650万的资金流向揭示了一个典型的"路径转换"交易结构:

原始设计:B科技应直接向A集团支付1650万股权转让款。如果这样操作,C公司的3924万债务与股权转让款完全分离,资金定性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实际操作:1650万从C公司的经营账户转出。这在商业上意味着什么?C公司的资产减少了1650万,如果这笔钱不是还债,那它只能是退还A集团的投资。

追认机制:2022年4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确认了减资行为——"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1350万元"。这个决议实际上是将此前已经发生的资金流出,从法律形式上予以追认。

法院在裁判中指出一个关键事实:通过减资方式,B科技不付股权转让款就拿到了C公司100%股权。如果认定1650万是还款,则B科技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股权,这显然不公平。而如果认定1650万是退股款,则B科技的持股对应的是剩余的1350万注册资本,其权利并未受损——因为它本来就该付1650万买股权,现在C公司帮它付了。

六、实务警示

本案对商事律师有三个重要启示:

第一,证据链比单一证据更有说服力。本案中,A集团并非依赖某一份文件主张1650万是退股款,而是通过付款账户特征+询证函+还款承诺函三个独立节点形成证据链。每个节点单独看可能不够充分,但三者叠加后形成了压倒性的证明力。

第二,当事人的后续确认行为具有高度自证效力。对方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确认债务金额(询证函、还款承诺函),从未对1650万的性质提出异议。等到被起诉后才改变说法,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第三,交易结构设计需要预留"防火墙"。本案的争议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款和借款还款走了同一个付款通道(C公司账户)。如果在交易设计时就明确约定B科技的付款义务和C公司的还款义务是两笔独立的款项,指定不同的付款路径和账户,后续争议的概率将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