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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公司8000万元"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

——三级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代理策略与裁判规则解析

一、案件概况

2012年,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及武汉重冶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诉讼标的额高达8000余万元

中材公司主张,其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未按约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然而,案件的背后存在一个复杂的交易结构:经调查,本案实际是一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循环融资交易——中材公司、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湖北同发创富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华凯尔特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之间形成了封闭的循环买卖链条,资金依次流转后最终回流至华凯尔公司。中材公司出资后,实际用资方为华凯尔公司,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仅为"过桥主体"。

二、代理策略

(一)穿透式证据梳理

全面梳理四家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资金流向、发票流转,构建完整的循环交易证据链。通过比对各份合同的签订时间、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要素,揭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意图,各方真实目的在于融资。具体而言:

资金流向呈现完整的闭环:中材公司支付货款至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将款项转付至湖北同发创富贸易有限公司,同发创富再转付至黄石市华凯尔特钢有限公司,最终资金回流至中材公司关联方。整个链条中,资金的运动轨迹与正常买卖合同中"付款—交货"的单向流转明显不符。

各份合同的标的物高度一致但价格异常,同一批货物在不同企业之间以相同或相近价格反复流转,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中逐级加价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精准定性

向法院充分论证,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间融资借贷关系。援引司法实践中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穿透合同形式、审查交易实质。核心论证要点包括:

第一,缺乏真实货物交付。各份合同虽然约定了货物交付条款,但在实际履行中并无真实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各方关注的焦点是资金的流转和利息的支付,而非货物的交付和验收。

第二,存在封闭的资金循环。四家企业之间形成了封闭的资金循环链条,资金最终回流至实际用资方,而非通过货物销售实现增值。这种资金流转模式与正常买卖合同中"付款取得货物、销售货物回收资金"的商业逻辑完全不同。

第三,各方以融资本质为目的。从合同条款的设计(如固定价格回购、固定收益等)、资金流转路径、各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看,各方的真实目的是为中材公司提供融资渠道,而非进行真实的商品交易。

(三)程序策略的有效运用

在一审、二审、再审全过程中,精准把握诉讼程序节点。针对中材公司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不匹配的程序瑕疵——即原告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但法院经审查认定实际法律关系为借贷——推动法院依法进行释明,在中材公司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三级法院裁判结果

审理程序审理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融资借贷。经释明后中材公司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均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交易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循环融资交易,最终全面胜诉。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一)循环贸易纠纷的标杆性裁判

本案的"全胜"结果,不仅为企业避免了高达8000余万元的潜在损失,更成为司法实践中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定性的标杆性案例。该案的裁判规则被此后大量类似案件所援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穿透式审判方法的实务运用

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商事纠纷中的应用。法院不局限于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查,而是综合考察交易的整体结构、资金流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揭示交易的本质法律关系。这一审判方法对于处理类似的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程序策略(推动法院释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立场)实现了实体正义(驳回不当诉讼请求)。这表明,在商事诉讼中,程序策略与实体论证同等重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胜诉的基础。

(四)对企业的警示意义

本案对企业参与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企业在开展此类交易时,应充分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不仅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主张可能被驳回,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资金安全等多重法律风险。

五、结语

中材公司8000万元循环贸易案的全胜,是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面对复杂的交易结构,律师应具备穿透表象、洞察实质的专业能力;在诉讼策略上,应善于运用程序规则与实体论证的结合,实现最优的代理效果。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循环贸易和融资性贸易纠纷的处理,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